(2017)京0108执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新疆西琪天合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西琪天合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非创精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68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西琪天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法定代表人:安留栓,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非创精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法定代表人:胡卫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新疆西琪天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非创精细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非创精细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非创精细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