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合肥承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承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79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承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艳玮,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荣加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承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名拥有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或已被另案冻结;还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除此以外,尚未查得其他登���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沪0112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青松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