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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芳,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2774号原告:陈素芳,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法定代表人:周长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2、被告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月息3%,2015年7月13日偿还10000元本金,支付一个月利息5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素芳借款16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仝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