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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赛玉与湖南新梦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嘉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赛玉,湖南新梦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嘉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755号原告:李赛玉,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湖南新梦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649号天都大厦3栋803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亮。被告:刘嘉乾,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李赛玉诉被告湖南新梦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嘉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赛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赛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赛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赛玉承担。审 判 员  杨 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