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赛玉与湖南新梦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嘉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赛玉,湖南新梦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嘉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755号原告:李赛玉,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湖南新梦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649号天都大厦3栋803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亮。被告:刘嘉乾,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李赛玉诉被告湖南新梦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嘉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李赛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赛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赛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赛玉承担。审 判 员 杨 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