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4147号原告:李某1,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李某2,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李某3,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2、李某1撤回对李某3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