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卫东、易文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易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文友,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卫东与被执��人易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易文友欠原告张卫东借款33500元,抵扣被告已偿还的6000元、被告帮原告垫付的车款3500元,剩余24000元,被告易文友同意从2017年5月1日起每月的28日偿还原告张卫东8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9元,由原告张卫东负担。申请执行人张卫东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易文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文友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执行到位4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02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小 涛审 判 员 ���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 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