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良辉、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辉,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张良辉。被执行人: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良辉与被执行人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1126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博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