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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朱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朱某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上海市静安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1,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2,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3,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4,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3(系陈某4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5,女,201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陈某4(系陈某5之母),年籍详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6,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坚,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某1因与被申请人陈某2、朱某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2民终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某1申请再审称,本案系争房屋动迁后,有关部门予以了补偿。本案其他当事人均分割到补偿款,而作为一个户口在系争房屋内的人却没有得到补偿款,法院判决不公,请求本院予以纠正。被申请人陈某2、朱某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辩称,法院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陈某1的再审申请。陈某1的户口迁入时曾有承诺,不影响现有户籍人口的动迁利益;而且本次动迁主要考虑面积等因素,故陈某1要求分割动迁款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本院驳回陈某1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争房屋动迁,本案当事人户口均在系争房屋内。是否能依法分得动迁款,取决于当地的动迁政策、案件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条件作出认定,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其“本院认为”中对其裁决的理由作了充分的阐述,该阐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某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陈某1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