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桓仁广播电视台与武志琴、王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广播电视台,武志琴,王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63号原告:桓仁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徐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坤。被告:武志琴,女。被告:王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宏伟,男。本院在审理桓仁广播电视台与武志琴、王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广播电视台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免交。审 判 长 宋圯墨审 判 员 王程铭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