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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桓仁广播电视台与武志琴、王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广播电视台,武志琴,王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63号原告:桓仁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徐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坤。被告:武志琴,女。被告:王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宏伟,男。本院在审理桓仁广播电视台与武志琴、王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广播电视台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免交。审 判 长  宋圯墨审 判 员  王程铭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