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6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654-1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冯伟,男,生于1988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白市镇。 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冯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冯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陈光华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厚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