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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与被告张爱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张爱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480号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负责人:龙小明。被告:张爱求,男,苗族。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与被告张爱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龙元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