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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军秀、陈时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秀,陈时意,陈定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995号原告: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二路愉翠雅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庆余,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桃,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秀,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陈时意,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陈定标,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原告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秀、陈时意、陈定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本���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拖欠本案的相关管理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处分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军秀、陈时意、陈定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蒋必果书 记 员  余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