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迈巴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迈巴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64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迈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工业区隔塘村28幢1单元3楼。法定代表人:曹兴,系执行董事。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迈巴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慧·?PAGE?-2-?··?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