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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沁阳睿为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沁阳市汇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沁阳睿为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沁阳市汇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马继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8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1号。负责人:张红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拥军、张顺利,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沁阳睿为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太行大道与长城路交叉口南)。法定代理人:马继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沁阳市汇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南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夏雪峰,该公司经理。被告:马继东,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被告沁阳睿为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沁阳市汇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马继东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