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6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祥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988号原告:XX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雷印峰,系董事长。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宗江,系董事长。原告XX祥诉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祥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原告XX祥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