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壶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晓旭与闫进忠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旭,闫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壶民初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宋晓旭,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集店乡李掌村人。被执行人:闫进忠,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城关镇修善村人。宋晓旭与闫进忠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壶民初字第3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