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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壶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晓旭与闫进忠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旭,闫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壶民初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宋晓旭,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集店乡李掌村人。被执行人:闫进忠,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城关镇修善村人。宋晓旭与闫进忠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壶民初字第3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