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袁正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正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55号罪犯袁正义,男,汉族,1988年1月1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濉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正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袁正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袁正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袁正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正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正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正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