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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圣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圣某,曾用名王越,男。因涉嫌强奸罪,2017年5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骞,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二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圣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圣某及其辩护人王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圣某在受害人李某某租住的高家垣“××”公寓×房间内强行与喝醉的受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圣某于2017年5月30日赔偿受害人15000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圣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是被害人李某某先说的喜欢他,才和其发生性关系的,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圣某构成强奸罪不能成立,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并未使用暴力手段,不能排除被害人在醉酒状态下半推半就而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2、如法院认定被告人构罪,应当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被告人系醉酒后犯罪,被害人在饭店喝酒后再次主动提出喝酒,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当,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圣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村村民,案发前已认识大约二年。2017年5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圣某与其朋友和被害人李某某相约在盐湖区高家垣西口一饭店内吃饭喝酒,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得知被告人王圣某与其表弟王某某晚上欲借住在另外两个朋友租住的公寓后,被害人李某某提议王圣某可到其所租住的公寓租个房间。一行五人喝至晚11时左右在去往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公寓途中,又买了一箱雪花啤酒,在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公寓×房间继续喝酒至晚上12时左右。在其余三人离开后,被告人王圣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在房间内聊天,聊天过程中,约1时许,被告人王圣某提出要和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明确拒绝后,被告人王圣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王圣某到其在该公寓租住的1楼房间内休息,被害人李某某当即打电话将情况告知了其男朋友郭某某。2017年5月23日早8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将正在被郭某某追赶的王圣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圣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查明,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王圣某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5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王圣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审理中,被害人李某某表示,案发时也是因为王圣某喝了酒了,应该不是其本意,鉴于王圣某一贯表现挺好,经过长时间考虑,其决定原谅王圣某,希望能让王圣某早点出狱,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交及本院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并经法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移交并出示的证据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主要内容:王圣某,男;2、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主要内容:经查,未发现王圣某有违法犯罪记录;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7年5月23日早8时30分,巡特警大队六中队队员王介北、王卓在市委门口巡逻时,发现一男子正在追赶另一男子,我队员将两人拦截,经了解追人的男子为郭某某,被追人为王圣某,郭某某称其对象李某某22日24时左右在高家垣一公寓内被王圣某强奸,在经过初步了解后将三人移交至刑警大队东城中队。王圣某随身物品现金110元、OPPOA59S手机一部;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主要内容:王圣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5、运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7】327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主要内容:在送检的1、4、6号检材上均检出一男性DNA,经15个STR分析未排除王圣某,在排除同卵双生及外源性污染的情况下,支持该上述DNA均为王圣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6、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对我赔偿了1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我对被告人王圣某的行为表示谅解;7、被害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5月22日早上8点多王圣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运城了晚上想请我吃饭,我就同意了。晚上8点多,王圣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新零点网吧,我收拾好以后在高家垣西口新零点网吧门口见了面,当时王圣某和他的一个朋友在一起,我们一起去了高家垣西口的腊汁肉夹馍,在饭店我们三人边吃饭边喝酒,吃饭期间王圣某又叫来了他的两个朋友,我们五个人一共喝了一箱半雪花啤酒,我当时大概喝了有3瓶啤酒,吃饭期间王圣某说他晚上没地方住,我说不行到我租住的公寓租个房间。我们吃完饭后就往我租住的公寓走,路上王圣某说还没喝好,然后我们就在高家垣东口的邻家铺子又买了一箱雪花啤酒。到了××公寓,我们问了一下房东有没有房间,房东说一楼有房间,房东说住一晚45元,我们和房东商量了一会,最后说好租一间房,一晚上40元。然后我们五个人一起先到了我租住的×房间,当时大概是23点30分左右,在我住的×房间我们五个人边玩骰子边喝酒,又喝了半箱啤酒,到了晚上12点多的时候,王圣某的三个朋友说他们明天还要上班就先走了。王圣某的三个朋友走了之后,我和王圣某就在房间里聊了聊我们村里的事,我们聊了一会,王圣某突然说他喜欢我,接着直接把我扑到床上,王圣某趴在我身上一边亲我一边脱我的裤子,我一直推王圣某但是力气没他大,一直推不开他,我说不行我有对象,但是王圣某一直说他喜欢我之类的话,王圣某强行脱了我裤子后把我上身短袖也脱了,王圣某脱完我衣服后在床上站起脱他自己的裤子,我就爬起来准备跑,王圣某拉住我的胳膊,又把我按到床上,我用脚踹王圣某但是踹不动,王圣某趴在我身上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关系之后王圣某穿好衣服说他去一楼住的房间等我,当时我很害怕蹲在房间的墙角哭,王圣某走了之后我就赶紧把门反锁,过了一会王圣某敲我房间的门让我给他开门,我不想给他开,但是王圣某一直敲门,王圣某敲了大概十分钟,我当时怕房东知道所以就把门打开了,打开门王圣某让我别哭了,当时我比较害怕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我对王圣某说你赶紧走,我还拿刀在我右手腕了划了几下,王圣某说让我别做傻事,我当时蹲在墙角给我对象郭某某打电话让他赶紧回来,过了一会我对象郭某某就回来了,我对象问我怎么回事,我跟我对象说王圣某把我强奸了,我对象郭某某当时很生气想打王圣某,我把我对象拉住了,王圣某没说话就走了。王圣某走了之后,我和我对象郭某某去他上班的国会KTV给我对象请假,请完假回到××公寓我们问房东王圣某住在哪个房间,房东说他住在×1房间,我跟房东说王圣某拿我家东西了,让房东看好他别让他跑了,然后我就和我对象回房间睡觉了。我早上醒来发现我对象不在,我想着他是去一楼堵王圣某了,我穿好衣服到一楼看到我对象在王圣某房间,我对象郭某某让我先回房间,我就回房间又睡觉了,没有过多久我对象郭某某把我叫醒给我说王圣某已经被送到公安局,然后我和我对象就一起来到公安局。王圣某和我发生性关系时射精了,王圣某把精液射进了我的阴道。王圣某和我发生完性关系后,我只是用卫生纸擦了擦阴道。我清理了以后把卫生纸扔到我租住的高家垣××公寓×房间的垃圾桶里了。王圣某和我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四天前我和我对象郭某某有过性行为,以前也有过。昨天我喝的应该是雪花啤酒(绿色瓶子),大瓶子的,具体一瓶多少容量我不清楚,大概喝了有三瓶。我当时没有喝醉。我昨天用刀在自己右手腕上割了三、四次,出了一点血,有伤口;8、证人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5月23日凌晨2点钟左右,我对象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回去,十来分钟我打车到高家垣东口××公寓×房间(我对象李某某租住地)到门口我敲房间门,王圣某把我房间打开,我进门看见我对象李某某蹲在墙角在哭,我问王圣某我对象李某某怎么了,王圣某说不知道,我走到我对象李某某跟前问我对象怎么了,我对象让王圣某先出去,王圣某就离开了,王圣某走后李某某给我说王圣某把她强奸了,然后我赶紧下楼调监控发现王圣某在×1房间住着,我和房东就一起去×1房间找王圣某,过去开门发现房门反锁着,我让房东在外面把×1门反锁住,我用公寓院子里的棍子戳了几下王圣某的脚也没叫起,棍子也不小心掉进了房间,然后我就回我对象房间了,我和我对象把房间收拾一下,一直睡到第二天早上7点钟左右,房东给我打电话王圣某醒了,我就自己下去到王圣某的×1房间,见到王圣某问他是不是昨天把我媳妇强奸了,王圣某承认了,我说你把你父母叫来我们解决,王圣某说不想让他父母知道,我说要不你拿8万元钱,王圣某说他没那么多钱,说着我对象李某某就下楼到了×1房间门口,我出门让我对象先上去,李某某就上去了,我又回到×1房间问王圣某怎么解决,王圣某说他慢慢还,我生气就用脚踢了王圣某两脚,这时王圣某的手机响了,王圣某说是他弟弟,他今天约好和他弟弟一起去考驾照,他出去接一下他弟弟,我说不行你把你父母叫过来把事情解决了你再走,王圣某说他弟弟没有拿钱他得送钱,然后我就和王圣某一起离开了公寓到东口送钱,到东口的时候我朋友梁某某路过问我干啥,我把情况告诉了我朋友,然后我朋友说他没事干帮帮我解决事情,在东口等了一会没有等到王圣某弟弟,王圣某说走西口,我和梁某某、王圣某就一起往西口走,走到高家垣中间我比较生气就随手在地上捡了快砖头,我朋友梁某某过来劝了我两句我就把砖头扔了,走到西口也没见到王圣某弟弟,我对王圣某说你赶紧把你父母叫来,王圣某就给他父亲打电话,电话打通后我接的电话,电话里我告诉王圣某的父亲你儿子王圣某把我对象强奸了,王圣某的父亲问我在哪,我说在高家垣然后电话就挂了,我把电话给王圣某,王圣某拿上电话就开始跑,我和我朋友梁某某在后面追,一直追到市委门口的治安岗楼,我把情况告诉治安岗楼的民警,民警就把我们带回了东城刑警中队。我当时生气就在王圣某腿上踢了两脚。王圣某身上应该没有伤,我当时踢的也不是很重;9、证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5月22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和我表哥王圣某坐出租车从稷山到运城盐湖区东方驾校考科目二,一个多小时到了运城盐湖区中心汽车站,王圣某说他给他姐打个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说不在运城,我和我表哥王圣某一起到东方驾校测试科目二一直到下午3、4点钟,之后我们俩坐车从东方驾校到南风广场高家垣新零点网吧上网,一直玩到晚上8点钟左右,王圣某她姐打电话说她回来了,王圣某说一起到高家垣巷子里找一家饭店吃饭,过了大概十分钟过来了一名大概20岁左右的女性说我们喝点酒吧,王圣某就让我去叫一箱啤酒,一箱酒喝完后,我打电话让我朋友杨某某、赵某过来接我和我表哥王圣某回他们宿舍住,十来分钟后赵某和杨某某就到了,我们四个又叫了一箱啤酒继续喝酒,当时赵某没有喝酒,两箱啤酒喝完后我们就准备离开饭店,这个20多岁的女性说再喝一点吧,从口袋拿出了100元钱,王圣某问在哪喝,这个20多岁的女的说去她租住的公寓喝,然后我拿上100元钱去旁边的超市买了一箱啤酒,这个女的就带我们到了巷内的一家××公寓,这个女的说房间在×,然后把房间的钥匙给了我们四个让我们先进,我们四个就拿上钥匙到×房间,紧跟着这个女的也回来了,我们就继续喝酒,这个女的问我和王圣某在哪住,我说我俩去杨某某、赵某的宿舍,这个女的说四个人挤在一个房间不挤吗,让我们不行住到他这个公寓,一晚上每人10元钱,我朋友就下去看了一下,我当时喝的有点难受就到房门外透气,几分钟后杨某某和赵某上来后我们三人又进去房间喝酒,喝了有一瓶多我有些不舒服当时吐了,难受要走,我和杨某某、赵某就离开了公寓回到槐树凹租住的一个公寓睡觉,王圣某和这个女的还在房间喝酒。第二天早上5点钟左右王圣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出事了让我过去,当时杨某某和赵某睡的比较沉,我没有公寓大门钥匙就一直没去,过了一会王圣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对方要80000元钱,我问啥事,王圣某让我先过来就知道了。挂了电话我就跟王圣某的妈妈打电话说王圣某出事了,对方要80000元钱,王圣某妈妈给我说让我先考试别管了,他给王圣某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后来我就不知道了。王圣某当时没有说出什么事对方要80000元钱。我当时问王圣某,王圣某让我过来就知道了,后来我也没有问,电话里也没告诉我。我和王圣某、杨某某、赵某、还有这个女的当时在饭店喝了两箱啤酒,回到公寓的时候又买了一箱,我和杨某某、赵某走的时候没有喝完,剩几瓶没看。我离开公寓之前这个女的大概喝了五六瓶啤酒,我走后就不知道了,王圣某喝了大概有一箱啤酒,喝的是雪花啤酒,一箱有12瓶;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盐湖区高家垣××公寓的房东,李某某是我公寓×的房客。2017年5月22日晚11时许,×房间李某某与其四位男性朋友一起回到××公寓,其中一位男性朋友到公寓值班室对我说他是×房间李某某的朋友,想在这租住一晚,我把×1房门打开了,这名男性就去×房间了,到晚上12点多的时候其中三名男性就离开了公寓,凌晨2时许,租住在×1房间的男性回到了×1房间,过了几分钟,这名男性又去了×房间,凌晨3时左右,×房间的李某某男朋友回到了×房间,3个人在房间待了七、八分钟,租住在×1的男性下来要离开公寓,公寓的大门已经锁了,这名男性就回到了×1房间,大约半个小时,李某某和她男朋友出公寓了,说是给她男朋友请假,一直到凌晨4时,李某某和她男朋友回来了,李某某男朋友给我说租住在×1房间的男孩给他钱偷走了,让我把×1房间打开,我说房间门在里面反锁了,我问李某某当时怎么不给我打电话,李某某说她当时被×1房间的男性控制住了拿不上手机,最后我告诉李某某男朋友我把门从外面反锁,有什么事情明天说。早上7时许,李某某男朋友从×房间下来让我把×1房间门打开,我就把×1房间门打开了,李某某男朋友就到房间和×1房间的男性说话,我就回公寓值班室了。早上8时许,李某某男朋友和这名男性出去了,后李某某男朋友回到公寓,我问事情解决了吗,李某某男朋友说送到派出所了;11、被告人王圣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我表弟王某某要考驾照,昨天早上我就和我表弟王某某8点从稷山来到运城,到运城后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我到运城考驾照想请她吃饭,李某某说她要回稷山老家,晚上就回来了。下午3点钟左右我在运城盐池下面新东方驾校测试完科目二后,我和我表弟王某某一起来到了高家垣新零点网吧上网,一直在网吧上网到晚上9点多,我心里想着李某某应该回来了,我就用我手机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她在哪,李某某说她在高家垣租住的公寓里,我说我和我表弟王某某就在高家垣的新零点网吧,过来一起吃饭,她说行,过了一会李某某过来后,我们三人一起在高家垣西口一家腊汁肉夹馍店吃饭喝酒,我们三个人每人喝了两三瓶雪花啤酒后,我表弟王某某的两个朋友过来了,我和我表弟王某某、李某某、还有我表弟王某某的一个朋友又继续喝啤酒,一直喝到晚上10点半左右,一共喝了两箱啤酒。从饭店出来后李某某问我们还喝不喝,如果还喝就回她高家垣的公寓房间里面喝,李某某在边上的超市里面买了一箱雪花啤酒,我们五个人就一起到了李某某租住在高家垣××公寓的4楼×房间继续喝酒,进了××公寓大门,李某某以40元的价格在她们××公寓给我租了×1房间,让我晚上住到×1房间,然后我们就上楼去李某某的房间喝酒了,喝了几瓶我表弟王某某和他两个朋友就走了,我把他们三人送走后把房间门关上继续和李某某喝酒,李某某当时坐在床边喝,我坐在床上面喝,我们各自又喝了两三瓶啤酒之后,我心里突然有了想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我就从床上面移到床边坐到李某某旁边,我抱住李某某上身,开始亲李某某的嘴,亲了一下之后我就把李某某的上衣T恤从头上拽下来了,接着我解开李某某的牛仔裤扣子,李某某说“不行”,因为李某某当时喝酒喝多了,身体软绵绵没有力气,我就直接把李某某的牛仔裤和内裤脱掉了,我把李某某推倒在床上,然后我把裤子和内裤脱掉了,我趴在李某某的身上亲李某某嘴,我准备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说不行,我没有理会就把我的阴茎插入李某某的阴道里来回抽插几分钟后射精了,我把我内裤和裤子穿好后回到一楼×1房间睡觉,躺在床上我听见李某某的哭声,我就跑上去敲门,敲了一会李某某就把门开开了,进门我看见李某某手里拿了一把折叠刀,我过去夺李某某的刀,李某某说我再碰她,她就用刀割她手腕了,我吓得站在原地没有动了,李某某蹲在墙边给她对象打电话,过了一会她对象就回来进房间了,进房间后李某某对象就把我赶出了房间,我就回到×1房间睡觉了。第二天早上起来我准备离开发现出不了房门,我就给房东打电话说门怎么锁了,过了一会李某某的对象就开门进来了,进门李某某的对象问我承认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吗,我说我承认,问我公了还是私了,我说私了,李某某对象说拿80000元钱,我说没有,他让我给家里打电话,我说能不让家里知道吗,我看李某某对象正在气头上,就告诉他不行你揍我消消气,他说我不揍你,我说我凑不下80000元钱,他说你要慢慢还就还8000000元,我说我没那么多钱,我就自己打了自己两巴掌,我对李某某的对象说你消消气,李某某的对象就用脚踹了我两脚,我表弟王某某打电话让一起去考试让我接他,我说你打车过来我给你掏钱,我表弟王某某说行,我就给李某某对象说我出去接下我表弟,李某某对象就跟着我一起去高家垣东口,在东口李某某的对象叫来一名男子,我给我表弟王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我表弟王某某说在西口,李某某的对象还有他朋友就一起跟着我往西口走,在路上李某某的对象在地上拿了一块砖头准备打我,后来没有打把砖头扔了,在西口没有见到我表弟王某某,李某某的对象和他朋友就拉着我回房间,我说你不是让我给我父亲打电话吗,我现在打,电话打通后李某某对象给我父亲说要80000元钱,不给就让我坐监狱,李某某对象把电话给我,我拿上电话就跑了,李某某对象和他朋友在后面追我,追上我后就把我揍了一顿带到了市委门口的治安岗楼,治安岗楼的民警对我询问后把我送到了东城刑警队。我当时喝酒喝多了,一时冲动才强行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我强行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对李某某殴打。李某某一直说不行,我当时也喝多了就没有理会;12、光盘二张。(二)、被告人王圣某的辩护人递交的证据:1、稷山县太阳乡坞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我村村民王圣某在我村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2、证人王某1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王圣某邻里,王圣某与人和睦,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3、证人王某2证言,主要内容:我村村民王圣某平时与人和睦相处,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村民;4、证人王某3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王圣某是邻居,王圣某平时遵纪守法、尊老爱幼,是一个良好的农民之子。(三)、本院2017年9月1日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某某表示,案发时也是因为王圣某喝了酒了,应该不是其本意,鉴于王圣某一贯表现挺好,经过长时间考虑,其决定原谅王圣某,希望能让王圣某早点出狱,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圣某违背妇女意志,饮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圣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圣某未使用暴力手段,不能排除是在被害人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事后愧疚反悔才报警,被告人因而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圣某对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其利用被害人酒后“软绵绵”,无力反抗而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无异议,且供述稳定,并与被害人的陈述可相互印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圣某案发时刚满19周岁,系酒后在特定环境下临时起意,且双方案发前认识已久,被害人亦表示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案发是因喝酒后所致,对王圣某予以谅解,希望早日让王圣某回归社会,给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经稷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将王圣某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综合全案,被告人王圣某的主观恶性相对不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王圣某宣告缓刑的意见,理由较为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圣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圣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俊平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申   运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