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彩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989号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马茂庄村。法定代表人:侯志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海斌,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