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丽英、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英,张某,张清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4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英,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张某之妻。法定代理人:张某,男,系杨丽英之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杨丽英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美,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许厝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荣,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英、张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6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张某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张某于2017年6月10日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蕴真审 判 员 黄海瑞代理审判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颖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