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耿佳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佳佳,耿润生,谭徽,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4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耿佳佳,女,199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耿革生(耿佳佳之父),1970年1月13日出生,北京中煤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耿润生,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鑫程雨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谭徽,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谭某,女,2009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耿佳佳与耿润生、谭徽、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耿佳佳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佳佳称,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提级执行。经查,执行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判决耿润生、谭徽、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北京市西城区三义里×××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腾空交予耿佳佳。耿润生、谭徽、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京02民终89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导致涉案房屋无法腾退,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房屋线索或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居住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为被执行人租房。现执行法院仍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房源,以备下一步执行所需。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故本案不符合提级执行条件,对耿佳佳要求提级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佳佳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