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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