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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西昌昱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昌昱公司)与松滋市宜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宜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昌昱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昌昱公司),松滋市宜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宜丰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425号原告:江西昌昱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昌昱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海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厚平、余会,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滋市宜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宜丰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汤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昌昱公司诉被告宜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熊家芳人民陪审员  杨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