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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华文与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文,张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745号原告:张华文,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永祥,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张华文与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华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于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