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华文与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文,张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745号原告:张华文,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永祥,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张华文与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华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于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