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6刑更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旭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1034号罪犯刘旭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原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公司副总经理,捕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910弄6号704室。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琼山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旭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被告人刘旭东违法所得人民币296.569311万元。被告人刘旭东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5月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刘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刘旭东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旭东自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止,共23个月。累计获表扬5个。该3犯自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止,考核期间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22.82元。另查明,罪犯刘旭东应缴纳赃款人民币2965693.11元,该犯已于2016年11月7日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97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本院认为,罪犯刘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旭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焕利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