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仕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583号申请人: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199号A区B-11承顺街372号元贞国际机械城18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2055020C。法定代表人:邱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徐仕明,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徐仕明名下位于雅安市荥经县水池村富美社1栋1-4层的房产一套(权0003180)。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担保人高强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汽车一辆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仕明名下位于雅安市荥经县水池村富美社1栋1-4层的房产一套(权000318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