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恒胜与酒栋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恒胜,酒栋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83号申请执行人范恒胜,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酒栋棋,男,1950年11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申请执行人范恒胜与被执行人酒栋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恒胜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晋0525民初175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栋棋支付申请执行人范恒胜欠款4000元,案件诉讼费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4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酒栋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酒栋棋在银行的存款4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岳 强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