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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袁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袁建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402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北仑开发区联合区域联合办公大楼*楼。法定代表人:郭志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建芳,女,成年,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朝晖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无代书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