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1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梁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梁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12335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倚绿北街14号10房。法定代表人:王茂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梁文,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家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梁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梁文在答辩期间内提起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伟以及梁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家公司诉称:我司、被告和左春晖三方于2016年9月6日签订编号为NO:0002334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我司居间买卖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828号锦山街10号1103房及白云区同和路828号锦山街6号-438号车位。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向我司支付120000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每逾期一天,按欠费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双方交易完成,被告支付115000元居间费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的5000元。原约定违约金每天按1%的标准支付,现我司主动减少为每天按0.1%的标准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我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2、被告向我司支付违约金(以5000元为本金,每天按0.1%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梁文辩称:我已经付了中介费115000元,因原告收取的中介费已超出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所以我才没有支付余下的中介费。而且,我是卖方,原告本来就不应该收取我的中介费,应该是收买方的,不需要收卖方的。梁文反诉称:就涉案纠纷,反诉被告利用我对中介服务行业知识的匮乏,制定含有违规收取中介费条款的N0:0002334号《房屋买卖合同》,在收取买方103600元的基础上又要收取卖方(即我)120000元,合计中介费223600元,房屋成交价为518万元,即中介费率为4.32%。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上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依此规定,反诉被告的中介费不得超过155400元,则买、卖双方各承担77700元。超出部分,反诉被告依法应退还买、卖双方。有鉴于此,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我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向我返还超出收费标准部分的收费37300元及自反诉提起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连家公司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其中第一条第(五)项为“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这说明反诉原告所提反诉请求的依据已经失效,故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连家公司(经纪方)与梁文(卖方)及案外人左春晖(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之房屋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828号锦山街10号1103房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828号锦山街6号-438号车位,成交价为5180000元;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103600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或以《咨询及中介费确认书》为准,卖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120000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或以《咨询及中介费确认书》为准;买方或卖方逾期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等等。庭审中,连家公司与梁文确认已与买方完成了上述合同约定的房屋及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梁文已支付连家公司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15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付。另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中规定:“……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连家公司作为经纪方,已促成梁文与案外人左春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梁文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于2016年9月6日向连家公司支付咨询和中介服务费120000元。基于双方均确认梁文已支付连家公司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15000元,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梁文至今未向连家公司支付余下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已构成违约,故连家公司要求梁文支付余下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连家公司主张按每天0.1%的标准计算未超出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采纳,并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以本金5000元为限。此外,因梁文反诉请求所依据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失效,故其反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梁文向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7日起按每天0.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元为限);二、驳回梁文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25元(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梁文负担,并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迳付给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366元(梁文已预交),由梁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书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雅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