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与肖乳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肖乳玉,欧阳兰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879号原告: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住所地泰宁县国土资源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4167336-8。法定代表人:陈增华,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乳玉,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第三人:欧阳兰燕,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原告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与被告肖乳玉、第三人欧阳兰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以肖乳玉已还清拖欠的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美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