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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立虎、朱长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立虎,朱长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常立虎,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朱长瑜,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立虎与被执行人朱长瑜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57026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股权信息。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陈 豪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