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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8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建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291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邓建忠,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简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