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樊艳霞、肖方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艳霞,肖方启,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樊艳霞,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文辉,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方启,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审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竹林路交汇处鸿源家园*栋*楼。法定代表人:旷长申。再审申请人樊艳霞因与被申请人肖方启及原审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2016)湘130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樊艳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筱岚审 判 员 李连春审 判 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