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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执1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叶志强与蒋连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强,蒋连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2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志强,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蒋连存,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叶志强诉被告蒋连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132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蒋连存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