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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隆化县馨居装饰店、薛金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馨居装饰店,薛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馨居装饰店,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阳光茗苑小区商业1-2层119号。经营者张洪杰,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薛金宝,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隆化县馨居装饰店与薛金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舒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