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后军、张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后军,张玉,高波,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后军,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张玉,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高波,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赵君,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后军、张玉、高波、赵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