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3046号原告: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平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波,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天安二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杨震。原告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