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永新与林加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新,林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新被执行人:林加荣本院在执行李永新与林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加荣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加荣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