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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永新与林加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新,林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新被执行人:林加荣本院在执行李永新与林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加荣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加荣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