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刘敬旭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497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敬旭。刘敬旭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川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0月2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敬旭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川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