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恢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邢宛君与王秀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宛君,王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宛君,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执行人:王秀涛,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邢宛君与被执行人王秀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2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