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德生与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生,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马德生,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继虹,男,汉族,通化市人,永欣房地产公司副经理,住所地通化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德生与被执行人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通化永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集安一丁.康沃外分泌小镇(水岸兰亭)5号楼3单元506室友66.27平方米房屋交付给原告马德生。二、被告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德生赔偿款36071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将位于集安一丁.康沃外分泌小镇(水岸兰亭)5号楼3单元506室友66.27平方米房屋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马德生,申请执行人已接收。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德生赔偿款26071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10月24日按本金360710元计算;2017年10月25日至执行完毕时,按本金260710元计算)。申请执行人马德生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5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禹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