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云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云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4732号原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10楼1001-A。法定代表人:王国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华,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一路74号西楼三楼B座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欢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力,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云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三���88号。法定代表人:陈世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讯公司)与被告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土巴兔公司)、被告苏州云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网通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彬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力、被告云网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彬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土巴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河南土巴兔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土巴兔”文字,并不得含有与原告“土巴兔”商标构成近似的文字;3、判令云网通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关河南土巴兔公司企业信息的商标侵权行为;4、判令河南土巴兔公司、云网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00元;5、判令河南土巴兔公司、云网通公司共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室内装潢、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项目上享有“土巴兔”、“土巴兔TUBATU”商标专用权,且处于有效状态,原告的上述系列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持续、广泛推广及使用,已经在室内装潢、装饰设计、装修信息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土巴兔装修网由原告创办于2008年,至今已成为互联网装修领导者,是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巴兔已开通250个城市分站,汇聚全国近7万多家正规装修公司及众多室内设计师,已成立北京、上海等28家分公司,每天的检索量非常大,已经收到央视网、光明网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原告名下的“土巴兔”系列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持续、广泛推广及使用,已经在室内装潢、室内装饰设计、装修信息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装潢、室内装饰设计、装修信息服务项目上使用“土巴兔”、“土巴兔TUBATU”商标,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两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共同商标侵权。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在其开设的装修公司从事室内装潢、装饰设计服务,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司招牌、官方网站上使用、宣传“土巴兔”、“土巴兔TUBATU”商标标识,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云网通公司在其开设的“齐装网”上公开宣传、推广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信息,也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将与原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土巴兔”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辩称,一、其现在有六个拳头形状的土巴兔系列注册商标,其中第1808243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所以其使用土巴兔名称及适当的宣传是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并非侵权;二、由于经营不善或市场其他原因,其自成立以来并没有实际运营,也没有接过单子,没有收入,所以对原告没有造成损失,也不应赔偿。被告云网通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的答辩意见。另补充如下:两被告间没有合同关系,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在被告云网通公司的网上注册,从原告提供证据看是0检索0发布,对原告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且被告云网通公司的网站上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并没有注册商标,无LOGO,被告云网通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公司只对河南土巴兔公司的合法注册做核实,该公司在被告云网通公司网上注册,其没有过错,且原告在主张诉讼前并���有向其提出任何交涉,其在得知该案后立即删除平台上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的信息,故其不存在侵权,也未造成原告的任何损失,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相应光盘,因两被告不愿意当庭及庭后对光盘相应文件进行时间戳验证,本院庭后对原告提供的深圳市商标协会盖章封存的光盘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为原告提供的光盘中的文件均通过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可信时间戳认证,并显示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此种方式通过密码技术有效��证和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由权威性较高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国家标准时间溯源及系统时间同步与分配,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本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彬讯公司提交的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站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对被告质疑该证据真实性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门牌照片,因原告利用手机权利卫士APP进行了时间戳认证,并在庭审时利用手机APP进行现场演示,且拍摄地点的经纬度和百度地图上显示的经纬度基本一致,故基于上述同样理由,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提供的名片复印件,因被告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荣誉证书、部分推广合同、推广广告、发票,因其提供了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部分推广合同、原告网站、微信号相关页面等,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或原始信息载体,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尽管原告提供的是打印件,但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郑州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网站上推广的网页打印件,由于被告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郑州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原告工程款发票等,因原告提供了相应原件,故本院对相关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因其提供了原件核对,故本院对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4日,原告彬讯公司第7019870号文字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上: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素引擎;艺术品鉴定;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工程绘图;质量检测。2014年12月21日,原告彬讯公司第12920151号文字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防锈;家具保养;电梯安装和修理;消毒;汽车保养和修理。2014年12月28日,原告彬讯公司第12919370号文字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工程绘图;地质调查;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室内装潢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2016年6月14日,原告彬讯公司第16646404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建筑木材质量评估;测量;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服装设计;软件运营服务;云计算。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文件名称为河南土巴兔公司官网可信时间戳取证截图、取证录屏、取证外部录像三个文件的申请时间分别为2017-5-316:26:17、2017-5-316:29:29、2017-5-316:44:14,原告彬讯公司提交的光盘中包含了上述三个文件以及对应的tsa格式的文件。打开上述文件显示内容有: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的官网(××)若干页面,在网站大多数页面的左上方均有显示“TUBATU装修第一站”字样,且“TUBATU”大于其他文字;在部分页面中含有“河南土巴兔”字样;在“企业动态”栏目中含有如下内容:“热烈祝贺河南土巴兔装饰入住惠济区千鹿山社区”、“热烈祝贺河南土巴兔装饰公司入住正商华钻”、“热烈祝贺河南土巴兔装饰公司与新郑餐饮饭店张先生成功签约”、“热烈祝贺河南土巴兔装饰公司与锦堂花园童先生成功签约”等;在“家装案例”、“工装案例”中罗列了“别墅复式”、“酒店茶社”、“酒吧KTV”等诸多案例。并对上述网址进行了域名备案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上述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审核时间为2014-12-9。另,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门外悬挂门牌,××”、“土巴兔·网址”字样以及被告的企业名称。另,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文件名称为齐装网河南土巴兔公司信息可信时间戳取证截图、取证录屏、取证外部录像三个文件的申请时间分别为2017-5-912:21:09、2017-5-912:24:32、2017-5-912:40:09,原告彬讯公司提交的光盘中包含了上述三个文件以及对应的tsa格式的文件。打开上述文件显示内容有:齐装网(××)上搜索“河南土巴兔公司”后,出现河南土巴兔公司的公司简介及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对上述网址进行了域名备案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上述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云网通公司,审核时间为2016-8-26。庭审中,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上述齐装网有关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的信息已经删除。原告获得如下荣誉证书: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2015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互联网装修领导者”、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家具装饰业商会颁发的“中国家居电商十大诚信示范品牌土巴兔”(有效期:2015.7.8-2016.7.7)、家装风云汇组委会颁发的“中国家装2015年度互联网家装十大品牌土巴兔”、深圳市企业创新纪录审定委员会颁发的“第十五届(2016)深圳企业创新纪录”、北京商报社颁发的“2015-2016中国家居产业(北京)��大互联网家装/家居平台土巴兔”、“2016中国年度商业创新机构土巴兔”、“2016中国移动互联网拳头奖最具品牌影响力土巴兔装修网”、“2016中国家居产业互联网+领军品牌土巴兔”、“2016年深圳百姓十大互联网家装品牌”等。2013年10月、2014年,原告(乙方)与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及补充协议、《百度网络发布服务开通合同》,约定甲方在百度官网及百度wap网站等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乙方的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约定乙方的推广网站为××、www.shejiben.com;2015年,原告与上海迈尔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媒介为:CCTV1、CCTV2、江苏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东方卫视,发布时间为2015年8月1日-2015年10月31日,广告发布品牌:土巴兔;另,原告与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巴士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对土巴兔装修网在北京公交线路车体上发布广告,发布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2015年12月19日。2015年11月,原告控股的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7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立;2016年8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苏州分公司、重庆分公司成立;2016年9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昆明分公司、长沙分��司成立;2016年10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成立;2016年11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沈阳分公司成立;2016年12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成立;2017年1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成立;2017年2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成立;2017年4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成立;2017年6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立;2017年7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贵阳分公司、南宁分公司、厦门分公司成立;2017年8月,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成立。2016年11月28日,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第18082436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上: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同日,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第18082437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灯、空调用过滤器、水管龙头、供暖装置、浴室装置、淋浴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同日,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第18082438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上: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同日,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第18082439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上:家居、柜台、衣服罩、家具门、木质家居隔板、装饰用木条;2016年11月21日,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第18082440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上:木材、建筑用木材、建筑用砂石、石膏、水泥、砖、建筑玻璃、建筑用塑料管、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2016年11月28日,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第18082441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上: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钢板、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大门、室外金属百叶窗、五金器具、关门器、金属门铃、铃。另查明,原告彬讯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潢设计、室内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等。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张欢乐,监事为王艳芳,经营范围: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被告云网通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郑州景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文豪,股东包括王艳芳;河南景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王艳芳,监事为张欢乐。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及补充协议、《百度网络发布服务开通合同》、《巴士车体广告发布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商查询信息等证据,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有无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原告彬讯公司提供的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站页面显示,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中、门牌××”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16646404号注册商标“”中的“Tubatu”字母完全相同,与原告第7019870号文字商标“”、第12920151号文字商标“”在读音上完全相同,因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经过其推广使用后,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造成混淆;其次,被告的网页中还使用了“河南土巴兔”字样、门牌上使用了“土巴兔·网址”字样,这里的“土巴兔”标识与原告第7019870号文字商标“”、第12920151号文字商标“”相同。综上,由于原告注册的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项目包含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室内装潢等,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两者属于相同的服务类别,且随着原告近年来的广告宣传和使用,其上述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提高,故被告河南土巴兔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7019870号、第12920151号、第166464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此外,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注册的第12919370号文字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注册更多意义上属于原告对其土巴兔商标的防御性注册,故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原告第7019870号“”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2010年10月14日,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的设立时间为2014年7月9日,被告成立时间晚于原告上述商标的注册时间,而原告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建筑装潢设计、室内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原告上述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室内装��设计,被告的经营范围为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被告将“土巴兔”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云网通公司网站上仅登载了被告河南土巴兔的相关企业信息,并不存在擅自使用原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形,故被告云网通公司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云网通公司不存在前文所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本案赔偿额的确定问题。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若上述三项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用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以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确定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时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违法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本案中,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其官网的部分页面和门牌上,并未有其他方面大范围使用原告商标的情况;同时,从现有证据看,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域范围主要在河南郑州地区,造成混淆的范围有限;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在其官网上罗列了众多成功签约案例,其辩称开业后并未有收入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尽管其提供了发票,但未能提��相应委托代理合同,故无法证明发票所载金额就是为本案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然而原告发生律师费实属必然,本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将一并予以考虑。综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被告成立时间、被告侵权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依据法定赔偿原则,酌定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019870号、第12920151号、第166464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土巴兔”字样;三、被告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7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彬讯公司负担3625元,由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负担77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XX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萌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