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银静与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银静,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343号原告:于银静,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周娜,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银静与被告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银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银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银静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收取1627.50元,由原告于银静承担。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