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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银静与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银静,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343号原告:于银静,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周娜,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银静与被告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银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银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银静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收取1627.50元,由原告于银静承担。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