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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陈亮与许士阳、赵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许士阳,赵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许士阳,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赵风,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许士阳、赵风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420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士阳、赵风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风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2017年10月25日至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赵风下落,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420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超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