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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芳与郑纯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郑纯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948号原告:XX芳,女,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郑纯玲,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住桂林市象山区,原告XX芳与被告郑纯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XX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中,原告XX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XX芳自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