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芳与郑纯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郑纯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948号原告:XX芳,女,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郑纯玲,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住桂林市象山区,原告XX芳与被告郑纯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XX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中,原告XX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XX芳自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