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海堤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海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11号罪犯苏海堤,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6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苏海堤于2012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8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6年8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382分。考核期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862分,已兑换表扬3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海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海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