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三百六十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三百六十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2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国,局长。被执行人青岛三百六十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51号0419室。法定代表人韩学杰。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青南人社罚决字[2016]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罚决字[2016]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青南人社罚决字[2016]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青南人社理决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处理决定。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2000元的罚款。上述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8月2日作出青南人社催告字[2017]第020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在催告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罚决字[2016]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青南人社罚决字[2016]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亚男人民陪审员 余 珍人民陪审员 李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佩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