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8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博士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陕西博士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548号原告:西安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181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6楼1号。法定代表人:杜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满莹,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博士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55号新时代广场15层C室。法定代表人:李俊,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博士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709元。审 判 长  宁 莎人民陪审员  孟江晖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