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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873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负责人:俞磊。被告: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法定代表人:周永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德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