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丽与何敬波、杜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丽,何敬波,杜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监6号监督机关: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任丽,住新沂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何敬波,住新沂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杜启华,住新沂市。申诉人任丽因与被申诉人何敬波、杜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新民调初字第0513号民事调解书,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民(行)监〔2017〕3203810001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高俊梅审判员 张成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佳 更多数据: